中国糖业协会是1992年6月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荣获“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等级”4A级。
中国糖业协会以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行业稳定发展为己任,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宗旨。团结全体会员,为企业服务,反映会员原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国家有关部委提供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与决策;积极贯彻国家发展糖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成立以来,中国糖业协会在建立产销衔接机制,加强食糖市场宏观调控,推动糖业结构调整,实施糖业扭亏解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限产限销糖精,规范高倍化学合成甜味剂管理,促进食糖消费,打击食糖走私,推动食糖产销体制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国糖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糖业协会的会员包括工、农、商、贸、科研、教育、设计安装、设备制造、投资公司等与糖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糖业协会设甘蔗糖专业委员会、甜菜糖专业委员会、糖业设备应用专业委员会、综合利用多种经营专业委员会、食糖流通专业委员会、原糖加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设立全国糖精产销协作组办公室,负责糖精限产限销管理协调工作。
中国糖业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研究部、信息数据部、国际合作部、科技装备部、会员管理部、财务部、会展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糖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ugar Association(简称CSA);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指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一)由全国糖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
(三)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为企业服务,贯彻国家发展糖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反映企业的愿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为振兴中国糖业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传达政府的意图,反映行业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具体工作任务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任务,研究糖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方针政策和经济立法、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组织全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及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厂际竞赛,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行业产品质量评议;指导行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四)推动企业之间和行业内外多种开式的联合;搞好产、销和价格协调;促进食糖和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
(五)协调企业的经济活动,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六)发展与国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开展国际糖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参与国际食糖市场调剂。
(七)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工作,建立行业资料库,编辑出版行业有关资料。
(八)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企来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出版协会会刊。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组织省、区间,企业间的各种技术支援活动,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
(十)筹措建立企业发展基金,以扶持糖业生产和科技的发展。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经济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有关的事业单位、与本行业相关的社会、经济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退出领导岗位并熟悉本行业业务的老同志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向本协会申请对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组织诊断和帮助的权利;
(四)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权参与本协会管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对协会决议的表决权;
(七) 享受协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整体利益;
(三)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四)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申请入会或退会均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一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代表,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本单位其它主要领导人出席。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协会和各业务部、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四)修改协会章程;
(五)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六)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讨论决定协会终止及有关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员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工作;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确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和人员编制;
(六)审核会计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协调、处理理事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聘任。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若干业务部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秘书处应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工作人员按职责要求择优聘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
第十九条:秘书处的组织、任务及工作细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工资补贴、资金、福利等待遇,在国家没有规定之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不在期间,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六章 业务部、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是本协会下属组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细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资助和国内、外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任务开展的活动开支,包括: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刊、信息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及其它。
(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工资补贴、资金、福利等的开支。
(三)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咨询、讲课的付酬。
(五)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计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会计年度决算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订若干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